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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仝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仝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江阴**野生菌旗舰店工作,住江阴市**园**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睢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26日告知了被告人仝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仝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仝某某于2019年8月11日0时11分许,醉酒后驾驶苏E****3小型轿车沿江阴市环城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今夜星辰歌厅门口地段时,车辆右侧前部撞到机非隔离护栏,造成车辆及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被告人仝某某弃车逃离现场。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仝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90mg乙醇/100m1血液。经江阴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仝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当晚,被告人仝某某又返回现场,并向到场处置的交警投案。案发后,被告人仝某某已赔偿江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护栏损失人民币1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及制作的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发票、现场图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仝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仝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申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园**村**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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