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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仝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仝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91987********,汉族,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镇**村**号,住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小区**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0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7日23时59分许,被告人仝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Y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东二环由南向北行驶至金花隧道北口时遇交警检查。检查时,该被告人仝某某拒不配合交警进行现场酒精呼气式检测,后被带至陕西省第四人民医院进行血醇鉴定。经鉴定,被告人某某某血醇浓度为168.7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抓获经过;

2、查获照片、吸毒检测报告单;

3、血醇检验报告;

4、被告人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毅

2020年07月30日

附:1.被告人仝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02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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