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7〕897号
被告人仝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送餐员,现住址:天津市南开区**号楼**楼,户籍地:黑龙江省嫩江县**镇**村**屯**号。2017年8月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仝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9日11时许,被告人仝某某驾驶电动车在本市南开区长江道金融街前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被交管局南马路大队辅警张某某发现并欲对其进行拦停予以处罚,被告人仝某某驾驶电动车推搡辅警张某某并且逃离现场。天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民警金某某发现该情况后驾驶警车在本市南开区三马路中心小学门前、妇产科医院等地多次实施拦截,被告人仝某某以驾驶电动车撞击警车等方式多次抗拒拦截,实施逃逸。后被告人仝某某在本市南开区四马路翔宇公园被民警抓获,在民警金某某、辅警张某某依法对被告人仝某某实施控制时,被告人仝某某用手掐金某某裆部、脚踹张某某身体等方式,妨碍民警执行公务,致使民警金某某、辅警张某某受伤。经鉴定,民警金某某右侧阴囊区挫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
2、物证,书证;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害人金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铁
代理检察员:李璐
2017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仝某某现于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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