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仝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住江苏省睢宁县**镇**村**组**61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睢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仝某某利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仝某某和其妻子袁某某(另行处理)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睢宁县**镇**村**组自己家中私建加工作坊,采用高温分解的方法,从收购的废旧医疗胶片中提炼白银,将提炼白银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到附近水沟内,并将处置过的医疗胶片5.915吨出售给李某某(已判决)。经睢宁县环境保护局监测,该炼银点排水口处镉的浓度为0.128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中的排放限值0.1 mg/L。
2016年7月25日,被告人仝某某被传唤到案,公安机关将存放在其家中尚未处置的废旧医疗胶片4.05吨扣押。经睢宁县环境保护局认定,被扣押的医疗胶片系《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16感光材料废物,危险特性毒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等物证;2、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过磅单、废旧胶片危险性质认定、环保部门证明、销售废旧胶片账本记录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巩某某、闫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仝某某、同案犯袁某某及另案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睢宁县环境保护监测站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仝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陈东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仝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电话:15852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