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仝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5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鄠邑区**镇**村**组,农民。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仝某某与同村村民王某某在鄠邑区**镇**村**门前东侧街道处因承包耕地的地界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二人互相用拳戳打对方身体,后仝某某持剪刀刺伤王某某左侧腰背部,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仝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46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仝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因邻里纠纷的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对于矛盾激化负有责任、使用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仝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七军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仝某某现在鄠邑区**镇**村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及讯问视频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