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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仝某某盗窃一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仝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民权县**镇**村委。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仝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查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5日上午,被告人仝某某在民权县**镇***庄村王某甲家中二楼从事装修时,趁无人之机,进入一楼被害人王某甲卧室内盗窃现金600元。

2. 2020年3月19日上午,被告人仝某某再次进入被害人王某甲卧室内,盗窃VIVOX20A手机一部。经民权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99元。

被告人仝某某两次盗窃被害人王某甲财物共计价值1399元。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仝某某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谅解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赵某甲、赵某乙等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民权县价格认定中心民价(2020)第024号、民权县公安局(民)公(刑)鉴(痕)字(2020)6号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民权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实施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杰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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