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598号
被告人仝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丰县**镇**庄**号。被告人仝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14时许,被告人仝某某在江苏省丰县欢口镇政府门口,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该处的一辆鸿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1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价格认定和监测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会娟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仝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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