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仝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31990********,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镇**村**号。2013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涧西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天津路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18日被天津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被天津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10日,被告人仝某某刑满释放后徒步行至洛阳市涧西区**路**小区,并在该小区内某角落留宿,02月12日12时许,仝某某窜至该小区**栋**单元,当其转至**栋**单元**楼楼道,在被害人田某某门前的脚垫下发现一枚钥匙,遂将该钥匙装入口袋,13日01时许,仝某某蹲守田某某对面楼层,见田某某家室内熄灯后,便拿着钥匙打开**室房门进入客厅,用手机屏幕亮光照亮,将被害人田某某放在客厅电脑桌上的黑色笔记本电脑、黑色MP3和耳机盗走。后将MP3和耳机都扔弃至小区外垃圾筒,笔记本电脑以70元价格变卖,所得赃款被其用于生活开支。因上述物品型号配置不详,无法鉴定价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辨认笔录;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仝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叶红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仝某某现被羁押在洛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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