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仝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9011980********,汉族,初中文化,系美团送餐工,住深圳市罗湖区**村**栋*楼*号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社**里**村**号。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26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盗窃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7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盗窃于2019年7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7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仝某某在深圳市罗湖区、盐田区多次盗窃电动自行车,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5月凌晨2时许,被告人仝某某骑共享自行车来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栋*楼单车棚里,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品牌不详)盗走,用于自己送外卖使用。
2、2019年6月13月凌晨3时许,被告人仝某某坐公交车来到深圳市盐田区盐田****村*栋*楼楼梯间,将被害人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松捷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当日,仝某某将盗来的电动自行车在洪湖公园附近以人民币600元卖给路边的收购人。
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盗的松捷牌电动自行车价格人民币1519元。
3、2019年6月16月凌晨3时许,被告人仝某某坐出租车来到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小区*栋楼下,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松吉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用于自己送外卖使用。
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盗的松吉牌电动自行车价格人民币1368元。
4、2019年6月20月凌晨3时许,被告人仝某某坐出租车来到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楼下,将被害人林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当日,仝某某将盗来的电动自行车在洪湖公园附近以人民币400元卖给路边的收购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程序文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证明、人员指纹卡等信息;2.被告人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甲、朱某某、沈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的证言;5.鉴定意见以及通知书:深价认定[2019]11386、11764号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检查照片,证人林某乙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以及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仝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具有较好的认悔罪态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仝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悔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仝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甄秀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仝某某现被羁押于盐田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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