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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仝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绛检检一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仝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3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住山西省汾阳市**乡**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绛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左右的一天,被告人仝某某伙同王某某(已故)、郭某某(另案处理)将仝某某古玩店内五件青铜器仿品带至绛县**镇***小区郭某某家地下室,冒充出土文物以40万元价格向田某某(另案处理)出卖,因田某某发现为仿品而未能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仝某某的供述;2.同案犯郭某某的供述;3.证人杨某某、田某某的证言;4.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5.电子卷宗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青铜器仿品冒充真品并出售,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仝某某的诈骗行为因被害人识破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吕捷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仝某某现羁押于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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