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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仝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82********,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村。因犯诈骗罪2017年9月26日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21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27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8日被宜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仝某某通过微信添加好友功能认识被害人姚某甲。2018年3月至12月期间,仝某某以自己是干工程的,只需要交纳房屋和车库过户手续费用就可以送给姚某甲两套房屋和车库为由,先后骗取姚某甲钱财共计4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姚某甲的陈述;

3、证人姚某乙、姚某丙等证人的证言;

4、现场指认笔录;

5、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指认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仝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仝某某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素敏

检察官助理:郭佳佳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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