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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仝某某贪污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仝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522195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原系康保县**乡**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住张家口市张北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康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由张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康保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仝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16年,被告人仝某某任康保县**乡**村**期间,在协助**乡人民政府发放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款和小麦、玉米良种补贴款时,侵吞**村(包括**自然村,下同)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款90319.98元,侵吞**村度小麦、玉米良种补贴款35496元。共计侵吞专项资金125815.98元,案发后被告人仝某某已全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补贴款发放统计表复印件、农村信用社现金缴款单(回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耿某某、罗某某、霍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家专项资金125815.9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仝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仝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全部退赃,建议判处被告人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同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

检察官助理:张永超

(院印)

2020年11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仝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张家口市张北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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