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仝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仝某某曾因赌博行为,于2018年12月7日被滨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仝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仝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初,被告人仝某某和施某某(已判决)夫妇在滨海县**镇**村**组**号其家中及北边空房内聚众赌博3次,涉案赌资人民币82000元,抽头渔利人民币9000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2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仝某某和施某某聚集赵某某、於某某等人,在滨海县**镇**村**组**号其家中赌博,其中被告人仝某某负责打庄风和提供茶水服务,施某某负责站岗放哨,涉案赌资人民币30000元,抽头渔利人民币3000元,
2. 2018年2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仝某某和施某某聚集徐某某、赵某某、於某某等人,在滨海县**镇**村**组**号其家中赌博,其中被告人仝某某负责打庄风和提供茶水服务,施某某负责站岗放哨,涉案赌资人民币20000元,抽头渔利人民币3000元,
3.2018年2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仝某某和施某某聚集徐某某、赵某某、於某某等人,在滨海县**镇**村**组**号其家北边空房内赌博,其中被告人仝某某负责打庄风和提供茶水服务,施某某负责站岗放哨,涉案赌资人民币32000元,抽头渔利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仝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滨海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祁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仝某某及同案犯施某某、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滨海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仝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仝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徐运
附:
1.被告人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滨海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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