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仝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111966********,汉族,文盲,无业,住济南市槐荫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仝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仝某某在本市槐荫区****小区东侧空地内非法种植罂粟共计647株,且未履行铲除义务。经鉴定,在所送检疑似罂粟中检出罂粟碱、吗啡及可待因成分。该批罂粟于2020年5月15日被民警当场铲除。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仝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及到案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户籍证明信;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仝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或者拘役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明玉
检察官助理:王传坤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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