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二部刑诉〔2019〕162号
被告人仝某甲(曾用名仝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住宿州市埇桥区**村**室。被告人仝某甲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3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住埇桥区**镇**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仝某甲、王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11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2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10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仝某甲、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斯某某、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成都共同策划,借中央十三五规划中发展共享经济的名义,线上成立“国家共享经济创新交易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为网络运营平台,打着国家提倡的共享经济发展理念幌子,以购物返利为名,设置管理奖和推荐奖,拉人头,发展会员,牟取暴利。 杨志伟、庄健等人在成都金牛宾馆召开了招商股东大会,并召集庄健原泽润居安房屋经纪有限公司股东和余永华在“云联惠”的下线会员加入其中。2016年8-10月,杨某某、斯某某、庄某某等人通过以上传销活动,聚敛了大量钱财,为发展人头,2016年11月,被告人杨某某、斯某某以“示范中心”为鑫圆共享经济组织总部,线上建立鑫圆共享商城,并向下发展28个产业链(也称为运营商),参与人员在向总部缴纳100万至600万元不等费用(总部会按照每天万分之六的比例返还)后,即可成为某条产业链的运营商,并获得该产业链的网络运营系统端口和经营权。运营商可自行发展其经营的产业链的省、市和区县三级代理商,代理商每月可获得其区域内的业绩奖励。28个产业链运营商向28个产业链均采用总部规定的通用营销模式,即发展人员按照11.7%的比例在线下进行缴费,即享有100%的资产配额。付款七天后平台开始返利,每天按照万分之六的固定比例进行“分红”,每天的分红以积分的形式计入个人账户,积分与人民币等值,经过4年6个月19天的“分红”,会员便可享受100%的总资产。现金积分达到500分以上便可以提现,在提现时候要扣除5%的手续费,20%的积分(只能用于共享商城消费或购买公司原始股),总共扣除25%的积分。同时,各级代理商、合伙人、会员推荐普通会员加入后分别将会获得不同比例的推荐奖和管理奖。
被告人仝某甲、王某甲于2017年初加入王某乙(已判刑)成立的“鑫圆共享”传销组织,在2017年6月份相继离开王某乙公司。后仝某甲到“鑫圆共享”成都总部找到农业产业链董事长黄某某,拿到农业产业链宿州市的代理,两人按总部要求在宿州市成立了宿州鑫圆共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并取得了“鑫圆共享”总部授权的装饰、农业、教育等产业的代理。后以该公司为依托,通过建立微信群、授课、组织外出考察等方式向外宣传、推广该公司的经营模式和发展理念,以推销商品为名拉拢全国各地参加者交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规定对该组织进行管理和维护。
被告人仝某甲负责该公司的账务和联系总部,至案发,被告人仝某甲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人数2900余人。
经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鉴定,1.仝某甲在产业中心“jiaoyu”账号“仝某甲”下线层级共3层,直接下线会员数共有6个,总下线会员数共有79个,制作上3层下5层会员层级关系图,剩余可转换积分为895550.8314,剩余可提现积分为2454.1686,总投入额为:117000,已提现总积分为129100,已提现总金额为:122645,积分收益为:54210,现金收益为:5654。
2.仝某甲在产业中心“nongye”账号“tyf仝某甲”下线层级共8层,直接下线会员数共有9个,总下线会员数共有2123个,制作上3层下5层会员层级关系图,剩余可转换积分为15337196.5026,剩余可提现积分39018.4974,总投入额为:0,已提现总积分1441500,已提现总金额为:1369425,积分收益为:33636430,现金收益为:1369425。
3.仝某甲在产业中心“nyidao”账号“tyf仝某甲”下线层级共1层,直接下线会员数共有1个,总下线会员数共有1个,制作上3层下5层会员层级关系图,剩余可转换积分为248184,剩余可提现积分1016,总投入额为:35100,已提现总积分50800,已提现总金额为:48260,积分收益为: 0,现金收益为:13160。
4.仝某甲在产业中心“zhuangshi”账号“tyf仝某甲”下线层级共15层,直接下线会员数共有8个,总下线会员数共有638个,制作上3层下5层会员层级关系图,剩余可转换积分为3010231.3078,剩余可提现积分7976.6922,总投入额为:0,已提现总积分:380900,已提现总金额为:361855,积分收益为:6798216,现金收益为:361855。
5.仝某甲在产业中心“zulin”账号“tyf仝某甲”下线层级共0层,直接下线会员数共有0个,总下线会员数共有0个,制作上3层下5层会员层级关系图,剩余可转换积分为1333.62,剩余可提现积分166.38,总投入额为:0,已提现总积分:0,已提现总金额为:48260,积分收益为:300,现金收益为:0。
6.仝某甲在产业中心“shop-test”账号“tyf仝某甲”下线层级共6层,直接下线会员数共有1个,总下线会员数共有96个,制作上3层下5层会员层级关系图,总投入额为:0,已提现总积分:4449500,已提现总金额为:4227025, 现金收益为:4227025。
被告人王某甲负责该公司的授课、宣传。至案发,被告人王某甲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人数2600余人。
经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鉴定,1.王某甲在产业中心“jiaoyu”账号“WCX王某甲”下线层级共2层,直接下线会员数共有31个,总下线会员数共有38个,制作上3层下5层会员层级关系图,剩余可转换积分为871680,剩余可提现积分为4720,总投入额为:117000,已提现总积分为123600,已提现总金额为:117420,积分收益为: 0,现金收益为:420。
2. 王某甲在产业中心“nongye”账号“WCX王某甲”下线层级共7层,直接下线会员数共有273个,总下线会员数共有1817个,制作上3层下5层会员层级关系图,剩余可转换积分为101500.2692,剩余可提现积分2196.7308,总投入额为:0,已提现总积分0,已提现总金额为:0,积分收益为:207460,现金收益为:0。
3. 王某甲在产业中心“yidao”账号“WCX王某甲”下线层级共4层,直接下线会员数共有29个,总下线会员数共有78个,制作上3层下5层会员层级关系图,剩余可转换积分为666387.2354,剩余可提现积分4224.1846,总投入额为:46800,已提现总积分为:150100,已提现总金额为:142595,积分收益为:8269.45,现金收益为:95795。
4. 王某甲在产业中心“zhuangshi”账号“WCX王某甲”下线层级共12层,直接下线会员数共有126个,总下线会员数共有599个,制作上3层下5层会员层级关系图,剩余可转换积分为520056.824,剩余可提现积分1898.176,总投入额为:0,已提现总积分:70500,已提现总金额为:66975,积分收益为:592455,现金收益为:66975。
5. 王某甲在产业中心“shop-test”账号“WCX王某甲”下线层级共3层,直接下线会员数共有42个,总下线会员数共有72个,制作上3层下5层会员层级关系图,总投入额为:0,已提现总积分:3019100,已提现总金额为:2868145, 现金收益为:2868145。
2019年6月28日上午10时,被告人仝某甲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时,被民警发现并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某甲经电话联系于2019年8月8日上午9时许到公安机关后被刑事拘留,王某甲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9年12月30日,两被告人亲属为其各退赃款人民币20万元至本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宿州鑫圆共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信息、银行卡交易流水、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任某某、董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仝某甲、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仝某甲、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某甲、王某甲共同假借发展共享经济的名义,通过微信等进行宣传,以提供消费共享服务为名,引诱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推荐关系组成层级,直接及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仝某甲、王某甲在传销组织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仝某甲归案后能够坦白且退还部分赃款,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且退还部分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 群
代理检察院:徐豆豆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仝某甲、王某甲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 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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