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19〕341号
被告人仝海波,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业主,住江苏省睢宁县**镇**公寓。被告人仝海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仝海波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仝海波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仝海波,听取了被告人仝海波辩护人董玉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仝海波以与刘某某共同开展徐州**物流整车、**运输业务为由,多次虚构整车、拼车物流信息,骗取刘某某的财物共计180余万元。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仝海波主动至睢宁县公安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转账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仝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仝海波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海波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阚凯娜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仝海波现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66页,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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