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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中永盗窃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二部刑诉〔2021〕Z10号 

被告人代中永,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819670921427X,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四川宜宾市南溪区仙临镇两木村6组18号。 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3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 14年9月26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 5年6月19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1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中永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09时许,被告人代中永在宜宾市翠屏区鲁家园幼儿园外,趁被害人白某某不备,用雨伞、外衣遮挡,手掏的方式扒窃被害人白某某放置于外衣口袋的华为牌手机一部。后代中永于2020年10月20日12时许,在以700元的价格将盗窃所得手机销赃。经鉴定:被盗手机鉴定价格为97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中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中永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中永在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代中永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代中永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卓梅

(院印)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代中永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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