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代云,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6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金堂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黄光恩,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5日被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金堂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云、黄光恩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凌晨,被告人代云、黄光恩到金堂县**镇**村**组被害人项某某家,将被害人项某某停放在家中院内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盗走。被告人代云、黄光恩将车骑至金堂县赵家镇三烈村时,被民警挡获。经金堂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云、黄光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云、黄光恩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蓉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代云、黄光恩现被金堂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