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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云洪盗窃案)_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代云洪,绰号大双,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8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隆昌市人,居民,住隆昌市********号。2006年因聚众斗殴被劳动教养2年;2012年10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2年;2016年3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2年;2020年9月24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在隆昌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2019年11月25日因盗窃被隆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20日因本案被隆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隆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隆昌市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云洪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代云洪在隆昌市人民医院大门口,将被害人房某某停靠在此处价值978元的红色玫瑰之约电瓶车一辆骑到黄土坡加油站前面的副食店门口,将车内的6个电瓶盗走,以210元钱的价格卖给他人,赃款用于吸食毒品。

 2020年9月13日,被告人代云洪在隆昌市鹅江花园旁的摩尔超市大门口,使用螺丝刀将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此价值721元的一辆绿佳牌电瓶车打燃后,骑到金鹅镇立交桥苏氏羊肉汤后面的小区内 ,将车内的6个电瓶盗走,以210元钱的价格卖给他人,赃款用于吸食毒品。

2020年9月22日下午,被告人代云洪在隆昌市古湖街道游园路处因精神萎靡被抓获归案,并从其随身的黑色挎包中搜出作案工具改刀和安全帽,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代云洪的有罪供述;2、被害人房某某、邓某某陈述自己电瓶车被盗的情况;3、物价部门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二辆电瓶车价值共1699元;4、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对现场指认笔录等;5、物证改刀、安全帽的扣押清单,证实其作案工具;6、被告人代云洪的户籍信息、归案说明、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实被告人具有坦白、累犯情节。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云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云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对犯罪工具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代云洪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代云洪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代云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代云洪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国萍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代云洪现羁押在隆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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