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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伟盗窃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代伟,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9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思贤镇道台村7组,现住四川省安岳县**栋**单元**号。因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于2007年12月17日被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代伟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代伟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共计2900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8日上午,被告人代伟行至安岳县**镇**村**组,趁刘某甲家无人之机,翻窗进入房内,将被害人刘某甲放于家中的2200余元现金、一根银项链盗走。

2.2019年10月21日上午,被告人代伟驾驶其号牌为川******的摩托车行至安岳县**镇**村**组,趁田某某家无人之机,使用随身携带的钢筋敲坏门锁进入房内,将被害人田某某放于家中的现金1130元盗走。

3.2019年10月21日上午,被告人代伟驾驶其号牌为川******的摩托车行至安岳县**镇**村**组,趁杨某某家无人之机,使用随身携带的钢筋敲坏门锁进入房内,将被害人杨某某放于家中卧室衣柜内的14600元现金盗走。

4.2019年11月1日上午,被告人代伟驾驶其号牌为川******的摩托车行至安岳县**镇**路**号,趁曾某某家无人之机,使用随身携带的钢筋敲坏门锁进入房内,将被害人曾某某放于家中的一部苹果牌手机、一条铂金项链、一条价值3461元的黄金项链、一个价值3324元的钻石戒指、一个价值1843元的金猪吊坠盗走。经鉴定,被盗苹果6S手机价值300元。

5. 2019年11月1日上午,被告人代伟驾驶其号牌为川******的摩托车行至安岳县**镇**路**号,趁王某某家无人之机,使用随身携带的钢筋敲坏门锁进入房内,将被害人王某某放于家中的一对金耳环及少量现金盗走。经鉴定,被盗金耳环价值2643元。

6. 2019年11月1日下午,被告人代伟驾驶其号牌为川******的摩托车行至安岳县**镇**村**组,趁被害人刘某乙家无人之机,使用随身携带的钢筋敲坏门锁进入房内欲实施盗窃,恰逢被害人刘某乙回家,代伟遂逃离现场,并将所骑摩托车遗留在现场。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代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民警在代伟号牌为川******摩托车内起获了曾某某、王某某被盗首饰、手机等物品,并发还给二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质保单、取款凭证等书证;2.刘某乙、杨某某等被害人陈述;3.代伟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意见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代伟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代伟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代伟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袁 梅

检察官助理:肖维维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代伟现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5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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