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代伟过失致人死亡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代伟,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3********,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足县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县**街道********单元**号。2019年07月31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08月12日本院以其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伟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补充侦查两次,该局于2020年2月1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年底,被告人代伟与被害人廖某某(女,殁年31岁)在**公司相识,后二人成为朋友关系并各自结婚成家。2017年9月,代伟与廖某某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双方有约定在各自离婚后再结婚。廖某某于是在2018年与丈夫离婚,并要求代伟在2019年春节前离婚,但代伟因家庭原因一直未与妻子詹某某离婚。后廖某某因代伟一直未离婚与其发生过多次争执。代伟与廖某某在詹某某知道二

人关系后仍有交往并保持情人关系。

2019年7月30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代伟、严某某、廖某某及其同事周某某在本市青羊区**路**号**店吃饭。在吃饭期间,代伟与廖某某无言语及肢体冲突,且代伟与严某某各喝了3扎(每扎约1升)原浆啤酒,廖某某喝了2扎原浆啤酒,周某某未喝酒并于21时40分许先行离开。23时38分许,代伟到收银台结账。次日0时20分许,代伟、廖某某、严某某走出饭店前往停车场,因严某某联系代驾司机未与代伟、廖某某同行。后廖某某在与代伟商谈二人关系的过程中与其发生争吵,廖某某在0时22分许拨打詹某某手机告知其与代伟在一起。后代伟指责廖某某向詹某某打电话,双方又发生争吵。期间,代伟将廖某某击倒在地,当廖某某从地上站起后又再次被代伟击倒在地,代伟也因用力过猛自己摔倒在地。廖某某趁机起身弯腰捡拾物品,而从地上起身的代伟遂从后方用脚踹并用手击打廖某某并再次将其打倒坐在地。后代伟继续用脚踹坐在地上的廖某某头部及肩部,并用手击打其头部。后严某某赶到现场将廖某某扶坐地上并询问情况,此时代伟再次用脚踹廖某某肩部致其倒地。严某某在制止代伟后将廖某某扶到路边人行道休息,并将散落在道路上的物品捡拾给廖某某。后严某某因接电话未注意代伟与廖某某何时离开。经现场勘验及鉴定,事发现场留有廖某某牙齿一枚,饰品二枚及血迹,严某某衣服上留有廖某某血迹。

7月31日0时34分许,廖某某沿**路往东进入**街,被告人代伟跟在其身后。后二人在经过**街的**广场朝**河方向走时又有发生争执。0时39分许,廖某某沿**街往**河边跑,代伟在身后追赶。廖某某在通过**河河边绿化带草坪跑到步行道后被代伟追赶到,二人再次发生争吵和厮打。代伟在将廖某某推到按在地上时,接到严某某电话,代伟便告知严某某自己正在收拾廖某某。后廖某某挣脱代伟的按压起身翻上河边护栏准备跳河,但被代伟从护栏上拉回。二人又继续争吵厮打。期间,代伟有用“你要死就去死”等语言刺激廖某某。后廖某某再次挣脱代伟翻上护栏跳河,代伟在廖某某跳河的瞬间虽曾抓住廖某某手腕,但廖某某并未被代伟拉起而是掉入河中。在事发现场周边的陈某某及刘某某见状便立即在步行道往河面方向搜寻并叫人报警,后二人将欲跳河的代伟按住。民警赶到现场将代伟挡获。经现场勘验及鉴定,事发步行道留有廖某某耳钉一枚,河边护栏留有泥手印、泥土印。

经鉴定,被告人代伟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2.89mg/100ml;严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被害人廖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9.68mg/100ml;廖某某头部、面部、四肢散在多处擦伤,右侧颞部见一头皮血肿,牙冠折;廖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溺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伟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小冬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代伟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提讯证1份,换押证1份;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