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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刚权故意杀人案)_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州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代刚权,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21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砚山县,住砚山县平远镇***村委会***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文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30日被文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刚权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0月25日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2020年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代刚权与代某某离婚后,一直想找代某某复婚。2019年7月16日凌晨0时许,代刚权得知代某某在文山市开化街道办事处芭比酒吧玩,便驾车载着其朋友张某某前往芭比酒吧找到代某某,与代某某交谈时,发现一名男子坐在代某某旁边,认为该男子用异样的眼光瞅自己,便让张某某出去车上拿刀给自己教训该男子,张某某出去后因害怕没有拿刀进来。代刚权在酒吧让代某某跟其回家并对代某某进行拉扯,遭到代某某拒绝,代某某的朋友代某甲、成某某也对代刚权进行了劝阻,代刚权未能从酒吧将代某某拉出来,便出来酒吧门口等待代某某。当日凌晨2时40分许,代刚权见代某某与其朋友代某甲、成某某、代某乙等人从酒吧出来,便从其车上拿了一把刀,追上代某某,让代某某跟其回家,遭到代某某的拒绝,代某某、代某甲等人继续往回走,代某某在后跟随,走一段后又劝代某某跟其回家,再次遭到拒绝,便持刀对代某的背部、颈部、胸部进行捅刺,致代某倒地,接着对代某某的面部、颈部、胸部进行捅刺,致代某某倒地后,逃离现场。随后赶到的120急救人员发现代某甲已死亡,代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后脱离危险。经鉴定:代某甲符合生前遭单刃锐器多次刺伤左胸部、背部致心脏、肺动脉干及肺破裂引起大失血死亡;代某某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一级。当日早上8时许,代某某在家人的劝说下,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带有血迹的衣服等;2.书证:经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4.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代刚权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刚权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伟桥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代刚权现羁押于文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4张。

3.扣押代刚权作案时所穿的一件白色短袖T恤、一条蓝色牛仔裤、一双灰色运动鞋,现保管于文山市公安局。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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