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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刚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19〕1274号

被告人代刚,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0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大渡口区,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村**号附**号。2003年5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刚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1日2时许,被告人代刚与购毒人员张某某在微信中约定以260元1克的价格向代刚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代刚携带冰毒1包(净重49.21克)前往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区**栋**室张某某住处准备交易,后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毒品及毒资。经鉴定,查获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指认照片、聊天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称重记录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代刚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9.2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刚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亮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代刚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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