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张检诉一刑诉〔2019〕7号
被告人代加兵,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021979********,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庄**小区**期**栋**单元**室,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5年1月11日被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8年1月30日减刑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4月16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6年8月7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6日经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猛,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乡**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1日经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文武,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021990********,土家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镇**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1日经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加兵、刘猛、陈文武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慈利县人民检察院院移送审查起诉,慈利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应由本院管辖,于2019年1月22日改变管辖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系重大复杂案件,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2月22日延长至2019年3月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5月4日延长至2019年5月18日,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5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13日退查重报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代加兵为了贩卖毒品赚钱,联系广东上线林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冰毒3公斤,并电话联系刘猛,要其去深圳市**小学附近取冰毒。被告人刘猛于次日从珠海市到达深圳市,并于2018年10月18日上午8时许,在深圳市**小学前的路口,从林某某(另案处理)手中取得装有冰毒疑似物的一银白色行李箱后,携带该行李箱乘坐大巴车回张家界市。途中被告人代加兵电话联系刘猛,让其在张家界市永定区高速公路教字垭收费站出口处下车,并安排被告人陈文武驾驶其湘G*****货的车到此处接送刘猛去永定区**乡代加兵家中。被告人刘猛于2018年10月19日7时许到达张家界市永定区高速公路教字垭出口后,在下车取行李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在高速公路教字垭收费站出口50米处将前来接应刘猛的陈文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刘猛携带的银白色行李箱中查获冰毒疑似物三大包,经称重净重3010.19克;后经鉴定,三包冰毒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64.3%、66.7%、66.8%。
2018年12月13日,慈利县公安局民警在张家界市永定区**乡**村**组一废弃的民房中将被告人代加兵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冰毒等物证;
2、银行交易明细、手机通话详单、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满某某、代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代加兵、刘猛、陈文武等的供述与辩解;
5、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称重、扣押、检查、辩认笔录等;
7、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加兵、刘猛、陈文武违反毒品管理制度,被告人代加兵贩卖、运输毒品,被告人刘猛、陈文武运输毒品,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被告人代加兵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刘猛、陈文武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代加兵、刘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被告人陈文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代加兵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又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被告人陈文武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健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代加兵、刘猛、陈文武现押慈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款物无。
5、陈文武的亲属已委托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邓先锋律师为其辩护人;张家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杨志刚律师担任刘猛的辩护人;张家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徐珍、杨菊红律师担任代加兵的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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