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代勇,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常州市武进区**小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街镇**村**号)。被告人代勇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16日被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成都市高新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8年6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代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会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1月12日中午,被告人代勇经事先踩点,携带手砂轮等作案工具至丹阳市**小区**栋,采用翻窗入室、撬锁、手砂轮切割等手段,盗窃人民币55000元、黄金首饰、黄金纪念币、茅台酒、五粮液酒、黄金叶香烟、云端香烟、和天下香烟、九五至尊香烟、八佰伴购物卡、“香奈儿”品牌包、“LV”品牌包等物,款物价值人民币总计304301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10日中午,被告人代勇经事先踩点,至丹阳市**小区**栋,采用翻窗入室、撬锁等手段,盗窃1瓶茅台酒、5瓶五粮液酒、13条黄金叶香烟、2条云端香烟、1条和天下香烟(未能取得市场价格)、1条九五至尊香烟。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23180元。
(2)2019年11月12日中午,被告人代勇经事先踩点,携带手砂轮等作案工具至丹阳市**小区**栋,采用翻窗入室、手砂轮切割等手段,盗窃55000元人民币、黄金首饰、黄金纪念币、55张八佰伴购物卡、“香奈儿”品牌包(未能取得市场价格)、“LV”品牌包(未能取得市场价格)。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281121元。
被告人代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狄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代勇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报告、检验检测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代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代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庆富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代勇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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