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代国中,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3********,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乡**村委会**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国中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5月5日,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日晚上,被告人代国中驾驶云D0****号车到会泽县田坝乡卡竹村委会张某某家新建房屋处,盗走屋内的 “十六圆”钢筋若干。
2、2020年1月6日凌晨,被告人代国中驾驶云D0****号车到曲靖市麒麟区茨营镇小街子村其姐夫耿某某经营的宏顺钢材经营部,盗走 “六厘筋”若干。
3、2020年1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代国中驾驶云D0****号车到会泽县田坝乡卡竹村委会张某某家新建房屋处,盗走屋内的 “十六圆”钢筋、扣件、“步步紧”等钢材若干。
被告人代国中将以上所盗窃的钢材卖到在曲靖市开发区翠峰街道高家屯社区高家屯新区6栋10号高某某所经营的老高废品收购店。2020年1月8日会泽县公安局民警在老高废品收购店对部分未被转卖的钢材依法进行扣押。经鉴定,被盗并扣押的钢材价值为2229元。
案发后,被告人代国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愿意认罪认罚,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被告人代国中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国中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累犯、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代国中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燕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代国中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卷宗1册、卷外材料1页、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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