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代学中,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4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兰陵县**镇**村。被告人代学中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20日被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代学中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学中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29日至30日间,被告人代学中伙同代某甲、代某乙(二人均已判刑)驾驶代某甲租赁的黑色本田牌轿车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徽省阜阳市、安徽省肥西县等地,采取将被害人强行拖拽上车后殴打、恐吓等方式压制被害人反抗,抢劫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现金、银行卡等财物,并强迫被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抢劫被害人银行卡内存款。共计抢劫作案3起,抢劫数额人民币386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2年4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代学中和代某甲、代某乙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宗申摩托车厂附近,由代某乙和被告人代学中将被害人吴某某强行拖拽到车内,抢劫吴某某随身携带的银行卡及玉佛挂坠一个、玉镯一只等财物,并强迫吴某某说出银行卡密码,由代某甲将其银行卡内现金人民币8000元取出,后三人进行分赃。
2.2012年4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代学中和代某甲、代某乙在安徽省阜阳市临沂商城附近,由代某乙和被告人代学中将被害人张某某强行拖拽到车内,抢劫张某某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200元及银行卡等财物,并强迫张某某说出银行卡密码,由代某甲将其银行卡内现金人民币4900元取出,后三人进行分赃。
3.2012年4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代学中、代某甲、代某乙在安徽省肥西县东城世家公交车站附近,由代某乙和被告人代学中将被害人刘某某强行拖拽到车内,抢劫刘某某随身携带的银行卡,并强迫刘某某说出银行卡密码,由代某甲将其银行卡内现金人民币25500元取出,后三人进行分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代学中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代某甲、代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代学中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学中多次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学中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权威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代学中现羁押于徐州市第二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
3.全部案件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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