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代家鹏盗窃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代家鹏,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村**号。2020年1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被告人代家鹏于2018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1月13日释放。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家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代家鹏经过惠州市惠阳区**街道**村**花园**二手车行时,发现该车行背后的窗户未关,被告人代家鹏从窗户爬入店内,在一办公桌上窃得一张尾号为6753的建设银行卡(户主为陈某),之后被告人代家鹏用该卡在一小店内套取现金人民币1530元,1月22日6时许被告人代家鹏再次来到上述车行,用同样方式进入店内后被告人代家鹏将放在办公桌上的四张银行卡盗走,之后用其中一张尾号为5857的工商银行卡(户主为何某某)在一小店内套现人民币1340元,之后其将上述银行卡放回**二手车行,1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代家鹏再次进入该车行盗出银行卡后,用一张尾号为3455的工商银行卡(户主为谢某某)在一便利店套现人民币714元。案发后**车行已将上述被盗刷款项退还给相关被害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材料、现场勘查记录、抓获经过及相关书证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家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家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家鹏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曦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