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武检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代富孝,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113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乡**村**组**号。2011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2年12月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9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9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富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代富孝在本市武侯区机投桥社区**路**号**栋**单元,翻窗进入**号房内,盗走被害人曾某某放在床上的一部苹果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一个黑色女式挎包,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余元,后代富孝将所盗手机以人民币2700元的价格销赃。2020年9月28日,经指纹比对发现线索,公安民警在本市双流区挡获被告人代富孝。经鉴定,被盗两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52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富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富孝认罪认罚,系累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周晴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代富孝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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