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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小兵、邓君盗窃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代小兵,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四川省宜宾市人,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月8日被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12日被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3日被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屏山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君,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四川省宜宾市人,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日被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屏山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小兵、邓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代小兵、邓君共谋由代小兵动手实施扒窃,邓君打掩护的方式扒窃他人财物。2020年3月以来,二被告人在屏山县屏山镇等地多次实施扒窃,具体如下:

1、2020年3月13日在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白花镇粮库街曼花农贸市场处扒窃曾某某的一部OPPO手机,经鉴定,曾某某被盗手机价格为1001元,案发后,二被告人赔偿曾某某现金1000元。

2、2020年3月13日在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白花镇粮库街曼花农贸市场处扒窃向某某现金40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赔偿向某某现金400元。

3、2020年3月15日在屏山县屏山镇富硒水果交易市场处扒窃郝某某现金100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赔偿郝某某现金1000元。

4、2020年3月16日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蕨溪镇大家乐超市门口处扒窃赵某某现金30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赔偿赵某某现金300元。

5、2020年3月17日在长宁县长宁镇碧玉溪路二段天桥下农贸市场处扒窃陈某某现金40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赔偿陈某某现金400元。

6、2020年3月17日在长宁县长宁镇碧玉溪路二段天桥下农贸市场处扒窃兰某某现金110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赔偿兰某某现金1100元。

7、2020年3月22日在江安县四面山镇农贸市场处扒窃彭某某现金80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赔偿彭某某现金900元。

8、2020年3月23日在乐山市犍为县龙孔镇青龙街街面处扒窃周某某现金60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赔偿周某某现金800元。

9、2020年3月23日在乐山市犍为县龙孔镇青龙街农贸市场处扒窃唐某某现金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小兵、邓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小兵、邓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多次扒窃他人财物达5700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代小兵、邓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代小兵、邓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代小兵、邓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代小兵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邓君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冬梅

检察官助理:颜延雄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代小兵、邓君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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