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20时21分,在新野县朝阳路机械厂口道路处,被告人代*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农用三轮车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代*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郝凤冕
附:
1.被告人代*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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