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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冷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公刑诉〔2019〕840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8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镇**村**号,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号楼**单元**户。2018年11月14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冷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8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胶州市**街道**村**号。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冷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1日12时许,经被告人冷某某、代某某介绍,由被告人代某某容留,赵某某与杨某某在胶州市**小区8号楼1单元403户发生卖淫嫖娼关系。

2.2019年8月12日15时许,经被告人冷某某、代某某介绍,由被告人代某某容留,张某某与任某某在胶州市**小区8号楼1单元403户介发生卖淫嫖娼关系。

3.2019年8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代某某在胶州市**小区8号楼1单元403户介绍、容留赵某某与庄某某发生卖淫嫖娼关系。

4.2019年8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代某某在胶州市**小区8号楼1单元403户介绍、容留赵某某与李某甲发生卖淫嫖娼关系。

5.2019年8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代某某在胶州市**小区8号楼1单元403户介绍、容留赵某某与刘某某发生卖淫嫖娼关系。

6.2019年8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代某某在胶州市**小区8号楼1单元403户介绍、容留赵某某与李某乙发生卖淫嫖娼关系。

7.2019年8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代某某在胶州市**头小区8号楼1单元403户介绍、容留赵某某与田某某发生卖淫嫖娼关系。

8.2019年8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代某某在胶州市**小区8号楼1单元403户介绍、容留赵某某与邓某某发生卖淫嫖娼关系。

9.2019年8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代某某在胶州市**小区8号楼1单元403户介绍、容留赵某某与赵某乙生卖淫嫖娼关系。

10.2019年8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代某某在胶州市**小区8号楼1单元403户介绍、容留赵某某与崔某某发生卖淫嫖娼关系。

11.2019年8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代某某在胶州市**小区8号楼1单元403户介绍、容留赵某某与曹某某发生卖淫嫖娼关系。

12.2019年8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代某某在胶州市**小区8号楼1单元403户介绍、容留张某某与王某某发生卖淫嫖娼关系。

13.2019年8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代某某在胶州市**小区8号楼1单元403户介绍、容留张某某与石某某发生卖淫嫖娼关系。

14.2019年8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代某某在胶州市**小区8号楼1单元403户介绍、容留张某某与李某丙发生卖淫嫖娼关系。

15.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代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公寓楼**号楼**室介绍孙某某与赵某丙发生卖淫嫖娼关系。

16.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代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公寓楼**号楼**室介绍冯某某与杨某某发生卖淫嫖娼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张某某、冯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代某某、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告人冷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被告人代某某的刑事责任,以介绍卖淫罪追究被告人冷某某的刑事责任。因被告人代某某、冷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冷某某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张敏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冷某某现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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