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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刘某某赌博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265号

告人代某某(绰号**),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51975********,满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安吉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刘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林口县**镇**街**弄**号,住浙江省安吉县**街道**小区*单元*楼,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4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代某某、刘某某多次召集赌客陈某某、高某某等人在安吉县**镇**村王某某家老房子、**镇**村开某某家中以打梭哈的方式聚众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人民币14 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代某某于2019年10月28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赃人民币5 000元,被告人刘某某主动退赃人民币10 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归案经过、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波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代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代某某、刘某某系初犯、自愿退赃且认罪认罚,其中代某某系自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代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 000元。对刘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 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冰妍

                                    (院印)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代某某(138******)、刘某某(158******)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卷宗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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