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代某某、周某甲拐骗儿童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未检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代某某(绰号:老二、二娃),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号。因犯故意杀人罪(中止),于2013年3月28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绰号:丹丹老师),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镇**小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拐骗儿童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周某甲涉嫌拐骗儿童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决定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2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甲与其丈夫裴某某分居两地。2018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甲独自一人在重庆市合川区**镇**小区**栋**家中时摔跤而流产。因担心其丈夫裴某某以此为由要求离婚,遂产生租借一个婴儿冒充自己婴儿的想法。随后,周某甲找到被告人代某某,让其帮忙以35万元租借一个婴儿,后代某某找到饶某甲租借其婴儿未果,代某某向周某甲表示可以将饶某甲家婴儿偷盗出来,周某甲表示同意。

2019年10月2日16时许,yi被告人代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饶某甲家中,趁其妻子黎某某熟睡,将黎某某放置于另一房间的男婴饶某乙(2019年5月19日出生)抱走,并去至合川城区。随后,代某某电话联系周某甲让其来抱婴儿,周某甲遂搭乘其丈夫裴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桂EP****轿车来到合川区南津街体育馆对面的“德克士”门口,从代某某处接过该婴儿。之后,周某甲欺骗代某某说去拿钱,将该婴儿带回重庆市合川区**镇**小区**栋**的家中。次日3时许,公安民警在周某甲家中将该婴儿解救。

被告人代某某、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代某某及周某甲的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甲、张某某、周某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乙、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代某某、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DNA检验报告;

6.勘验、辨认、提取等笔录;

7.监控视频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周某甲偷盗婴幼儿,致使其脱离家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骗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代某某、周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周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彦红

检察官助理:秦海鑫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周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