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塘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1121976********,汉族,中专文化,龙里**驾校法人兼**,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村**组。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11973********,苗族,小学文化,龙里县**驾校教练兼科目××负责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村**组。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1211988********,汉族,龙里县**驾校**,住贵州省龙里县**镇**花园。因涉组织考试作弊罪,2020年11月4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唐某某、王某某3人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龙里**驾校**刘某某(另案处理)、龙里**驾校**刘某甲(另案处理)、龙里**驾校**被告人代某某到龙里**大队找到时任**大队长的邓某某和陈某某(二人已判刑),希望二人能帮助驾校一些文化低的学员驾驶理论考试作弊通过,邓某某、陈某某表示同意。后代某某在**驾校会上向教练提出招收VIP学员。每位学员缴纳10000元钱成为VIP学员后,龙里县**驾校以作弊方式让其通过科目一、科目××、科目四考试,从而顺利拿到驾照。同时规定没有报VIP的学员,也可以另交费由学校帮助科目一、二、四考试作弊,科目一、四每科收取1100至1300元不等作弊费用,科目××收取300至400元不等的作弊费用。代某某安排驾校**被告人王某某负责与**队监考人员对接,进行科目一、科目四的考试作弊业务。安排被告人唐某某负责科目××考试业务,唐某某安排教练员王某甲、李某甲、王某乙等人负责使用对讲机喊话方式进行科目××考试作弊,让学员顺利通过考试。
龙里县**驾校自2016年开展考试作弊业务以来,经公安机关查实的组织考试作弊学员213人,非法所得40余万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代某某、唐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制图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5.钟某甲提交的笔记、纸条等书证;6.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代某某、唐某某、王某某组织考试作弊,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石忠祥 王 友
检察官助理 林 莉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代某某、唐某某羁押于平塘县看守所,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84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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