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代某某、尹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公开版)_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汉区检刑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92********,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拜将台汉运司家属院),汉台区**店工作人员。2018年9月27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87********,汉族,大专文化,服务业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村**栋**单元**号(现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兴州小区26号楼),汉台区**店工作人员。2018年9月27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尹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王某某注册并经营汉中市汉台区天台荔枝青年火锅店。被告人代某某、尹某某分别于2018年4月应聘到该店担任后厨,负责配制菜品和调配火锅底料。2018年8月底,该店合伙人邓某某到该店检查时发现开支过大,遂告诉后厨员工不要浪费过大,要节约成本。代某某听后,打算以回收地沟油的方法节约店内开支。2018年9月1日至9月5日期间,代某某每天晚上下班后,将顾客当天食用过的火锅汤料通过去渣回收,放在炉灶上熬制,进行油水分离,过滤后制作出“老油”,再将原厂购入的火锅底料与“老油”掺兑在一起,销售给店内顾客食用。在此期间,尹某某帮助代某某加工“老油”并销售给来店顾客食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指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尹某某用废弃油脂生产、加工“地沟油”并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斌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经常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