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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曾某某非法拘禁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4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武汉市蔡甸区**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4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武汉市蔡甸区**乡**村**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2月22日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9年2月22日缓刑考验期满。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曾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27日,周某甲(另案处理)因索要周某乙(被害人周某丙之父)所欠债务同被告人曾某某、代某某以及窦某某(在逃)在被害人程某某的老家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将被害人周某丙、程某某挟持至**附近的**酒店入住。后于9月29日,又挟持被害人周某丙、程某某租住在武汉市洪山区**小区**栋**单元**室。期间由代某某、曾某某、窦某某负责看守,以“跟踪贴靠”等软暴力方式限制两名被害人的人身自由。2015年10月13日,被害人周某丙在租住地服用大量安眠药自杀被送往医院抢救。2015年10月15日至11月8日被害人程某某被周某甲等人继续带到洪山区**小区的“**宾馆”内以“软暴力”的方式限制人身自由。经鉴定,被害人周某丙存在创伤后应激障碍(抑郁状态)。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代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破案经过、被告人基本信息、借款协议、担保书、民事判决书、门诊病历、涉案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丙、程某某的陈述;3.证人周某乙、向某某、吴某某、周某丁等人的证言;4.同案犯周某甲的供述;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曾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继红

检察官助理:熊亮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被告人代某某、曾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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