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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三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代某某,绰号某某、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4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住罗庄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25日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41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住枣庄**区**街**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兰陵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9月份底至2018年12月11日案发,被告人代某某参与在**县**镇开设赌场10余场,抽头分红,非法获利30000元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参与坐门抽头分红,非法获利21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金某某、赵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代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参与组织开设赌场,被告人李某某协助开设赌场坐门抽头分红,非法获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文戈

2020年1月9

附:1.被告人代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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