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6〕321号
被告人代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工业园**庄**号。被告人代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3********,汉族,专科文化,临泉县**公司员工,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巷**号**栋10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6年2月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6年3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代某某开设的**浴池位于**开发区**庄,距临泉县**开发区**居委会**学校100米。
2015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将两台赌博机放置在代某某开的**浴池内,李某甲和代某某约定二人六比四分成(代某某四成)。该两台赌博机于2015年12月7日被临泉县公安局查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两台赌博机照片;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代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李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堵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许明
2016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临泉县工业园**庄**号;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临泉县**镇**巷**号**栋10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卷内光盘1张,材料2页,简易程序建议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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