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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罗某某等赌博案)_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251971********,汉族,高中文化,会理县**甲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四川省会理县人,家住会理县**栋**单元**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251965********,汉族,小学文化,会理县农业农村局事业在**在岗工作人员,四川省会理县人,家住会理县**乡**村**组**号**栋**单元**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251960********,汉族,小学文化,会理县**甲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四川省成都市人,家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街**号**栋**单元**楼**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251969********,汉族,高中文化,会理县**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四川省会理县人,家住会理县**镇**村**组**号。

因涉嫌赌博罪,上述四名被告人于2019年2月24日被会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一年,现四名被告人在其常住处。

本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罗某某、刘某某、刘安昌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6日已告知四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四名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0日、7月5日两次退回会理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会理县公安局于2019年5月20日、8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6日、6月21日、9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代某某、罗某某、刘某某、刘安昌为了营利,相互邀约,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

1、2013年5月中旬连续两天,被告人代某某、罗某某与罗某某(另案处理,下同)在成都市**镇“**茶楼”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赌注2000元起注,32000元封顶,每人用55张扑克牌作筹码计数,每张纸牌代替2000元现金,罗某某赢罗某某、代某某两人88万元,罗某某输70万元,代某某输18万元。

2、2013年罗某某过生日当天20时许,被告人代某某、罗某某与罗某某三人在罗某某家中以打麻将方式赌博,2000元起注,32000元封顶,每人用55张扑克牌作筹码计数,一张纸牌代替2000元现金,罗某某赢约25万元,罗某某输约25万元。

3、2013年7月10日,被告人代某某、刘某某与罗某某三人在成都**立交桥附近的“**酒店”包间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先以现金200元起注的形式进行赌博,赌了几把牌后,在罗某某的提议下,三人改用扑克牌作筹码计数,赌注2000元起注,一张纸牌代替2000元现金,32000元封顶,每人用55张扑克牌作筹码计数,罗某某赢约120万元,刘某某输约120万元。

4、2013年8月26日,被告人代某某、罗某某与罗某某三人在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段“**酒店”内的包间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赌注2000元起注,一张纸牌代替2000元现金,32000元封顶,每人用55张扑克牌作筹码计数,罗某某赢罗某某约50万元。

5、2018年4月29日,被告人代某某、杨某某与罗某某三人在会理县**有限责任公司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赌注1000元起注,用扑克牌作筹码计数,一人55张扑克牌,一张纸牌代替1000元现金,涉及赌资约165000元;后改赌注为500元起注,一张纸牌代替500元现金,涉及赌资约82500元。代某某输2000元给罗某某,当场结清;杨某某欠下罗某某43500元赌账。

2013年7月、9月,被告人刘某某、罗光明为归还罗某某赌账,刘某某将与罗某某合伙购买用于跑运输的4辆“四桥”货车抵给罗某某偿还欠的赌账120万元;罗某某将与罗某某合伙购买用于跑运输的6辆“四桥”货车抵给罗某某偿还自己和帮被告人代某某偿还欠罗某某的赌账约16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归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代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代某某、罗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罗某某、刘某某、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相互组织他人聚众赌博,每场赌博的赌资数额均达到5万元以上,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谌洪远

检察员:王红梅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在会理县**栋**单元**号家中,电话:1388154****;被告人罗某某现在会理县**乡**村**组**号**栋**单元**号家中,电话:1898156****;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家中,电话:1343852****;被告人杨某某现在会理县**镇**村**组**号家中,电话:13795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十二张;

3.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二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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