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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谢某某等组织考试作弊、代替考试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80********,汉族,初中文化,驾校教练,住定远县**镇**社区**组**号。被告人代某某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浙江省温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6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镇**村。被告人苏某某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系代某某妻子),女,197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肥东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定远县**镇**社区**组**号(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定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鲁某某曾因涉嫌赌博,于2018年8月9日被定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被告人鲁某某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沙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5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定远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沙某某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辽宁省灯塔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811975********,汉族,中专文化,驾校教练,住辽宁省灯塔市**街道**东路**园**室。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谢某某、苏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鲁某某、沙某某、邓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各十五日;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某知道在辽宁省辽阳市车管所考理论(科目一、科目四)可以找人作弊。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苏某某联系被告人代某某,请被告人代某某组织当地人来辽阳市**驾校、**驾校报名、学习,进行科目一、科目四考试作弊活动。被告人代某某在定远县境内招生,宣传时表示理论不行的也可以拿到驾驶证,将报名人员的信息发给被告人苏某某。

2018年,被告人代某某先后组织被告人鲁某某、沙某某到辽阳市报名考驾驶证,安排被告人谢某某先后将鲁某某、沙某某送到辽阳市。被告人谢某某明知送人去辽阳市是为了考试做弊仍将鲁某某、沙某某送到辽阳市,并安排住宿、报名,对接被告人苏某某,将相关费用交给苏某某。考试时,被告人谢某某、代某某用车送二人去考场,告知二人要看着摄像头,不要东张西望,有人代替他们考试。被告人苏某某联系辽阳市**驾校的教练被告人邓某某代替被告人鲁某某在考场考科目一、科目四,并顺利通过该考试。被告人代某某联系其他人员代替被告人沙某某在考场考科目一、科目四,并顺利通过该考试。后被告人鲁某某、沙某某顺利在辽阳市拿到驾驶证,每人分别交给被告人代某某共计一万余元学费。被告人苏某某、代某某、谢某某、邓某某在其中牟取了非法利益。

2019年3月7日,被告人代某某带领被告人鲁某某、沙某某在定远县车管所换领驾驶证时,民警发现有考试作弊嫌疑,遂报警。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代某某、鲁某某、代某某被民警抓获。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苏某某被民警抓获。2019年3月15日、6月4日,被告人谢某某、邓某某先后主动到定远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者申请表、成绩单、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朱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代某某、苏某某、谢某某、鲁某某、沙某某、邓某某供述和辩解;

4.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苏某某、谢某某、鲁某某、沙某某、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苏某某、谢某某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鲁某某、沙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被告人邓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考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苏某某、谢某某、鲁某某、沙某某、邓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卫国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苏某某、谢某某、鲁某某、沙某某、邓某某均在其住处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4. 证人名单1份。

5. 量刑建议书1份。

6.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 调查评估意见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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