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现住盘州市**乡**村**组**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昆明市五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4月15日寄押于五华区看守所,于2020年4月17日转至盘州市看守所羁押,于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8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6月28日被释放并于当日被盘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1月3日本院对其继续监视居住。
郭某甲,又名郭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现住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8月3日被释放被盘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1月3日本院对其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郭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代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区门口附近以30每粒的价格贩卖10粒毒品“小马”(净重0.992克)给黄某某被当场抓获,当场查获毒品麻古嫌疑物一包。经昆明市五华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检材IFSWH-JC-LH-2020-44-1号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代某某所贩卖的毒品“小马”是2020年3月23日以每粒16元的价格在云南省官渡区魅力之城旁边的红绿灯处向被告人郭某甲购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嫌疑物1包、手机2部;2.书证:呈请协调开展案件侦查工作的报告、云南省公安厅禁毒局毒品案件协作通知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情况说明、检定证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龙某某、蒲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代某某、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昆明市五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五)公(司)鉴(理)字[2020]44号理化检验鉴定书;6.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手机勘验笔录、封装笔录、拆封笔录、称量取样封装记录等;7.视听资料:光盘9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郭某甲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代某某、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代某某协助抓获龙某某,系一般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代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郭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那志伟
检察官助理 王丽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涉案手机2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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