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41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号。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本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2019年10月17日,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同年10月28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1月20日,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提请批准再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同年11月29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省直辖行政单位****************号。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本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2019年10月17日,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同年10月28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1月20日,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提请批准再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同年11月29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
被告人赵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419**********,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号。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本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2019年10月17日,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同年10月28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1月20日,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提请批准再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同年11月29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组。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本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2019年10月17日,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同年10月28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1月20日,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提请批准再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同年11月29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
被告人肖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号。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本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2019年10月17日,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同年10月28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1月20日,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提请批准再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同年11月29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
被告人尤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号。2008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本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2019年10月17日,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同年10月28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1月20日,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提请批准再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同年11月29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
被告人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111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号。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本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2019年10月17日,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同年10月28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1月20日,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提请批准再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同年11月29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
被告人贺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号。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本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2019年10月17日,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同年10月28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1月20日,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提请批准再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同年11月29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杨某某、肖某某、尤某某、林某某、贺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2020年6月2日二次退回双流区公安分局补充侦查。其间,本院于2020年3月5日、2020年5月19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以来,被告人贺某某、杨某某、代某某通过技术手段搭建了第四方聚合支付系统(朵安),并与拼多多电商平台链接,以虚构买家信息、虚构交易订单、虚构物流信息、签收货物信息等方式,利用拼多多店铺的收款渠道,建立非法支付结算通道,为赌博APP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并收取佣金。通过该朵安系统通道,被告人代某某等人为他人收款、结算资金达95632188元。福建的尤某某等人通过朵安通道以“炬星支付”的名义经拼多多平台刷单结算金额为32449322元,代某某等人经拼多多平台刷单结算金额为17937716元。
使用杨某某的刷单系统及朵安系统进行支付结算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均要收取0.3%的佣金,杨某某负责对系统的日常维护,同时找到被告人赵某某帮其刷单和处理掉单事宜。被告人赵某某作为杨某某的助手,负责帮杨某某刷单处理杨某某系统掉单事宜,通过QQ群与被告人林某某、代某某等具体对接。赵某某从杨某某处获取系统刷单金额万分之五的提成。
2020年6月以来,被告人代某某使用杨某某刷单及朵安系统在双流辖区及成都天府新区等地进行虚拟交易。过程中,代某某负责找人注册拼多多店铺及提供垫付资金,控制管理店铺并负责“装修”店铺,上架虚假商品为“盘口”(各类赌博APP)或其他需要过账的人提供资金支付结算通道。刷单之前代某某将其控制的店铺的操作权限授权给杨某某并陈某某负责刷单数据的监控。被告人肖某某负责提供店铺及垫付资金,并获取刷单总金额0.1%-0.2%的佣金。
被告人陈某某系代某某的助手,主要负责核对系统内店铺名称、ID以及刷单金额等刷单系统的数据是否吻合,发现问题与技术人员沟通。同时从代某某处按刷单金额的0.05%-0.27%的比例获取提成。
被告人肖某某为嫌疑人代某某提供注册的拼多多店铺和垫付资金,并联系了张某某、唐某、杨某乙、杨某丙等四人为其联系客户注册拼多多店铺,将店铺信息交给代某某进行“装修”,并负责向代某某提供的账户转入垫付资金。过程中肖某某获取刷单总金额万分之八十至一百二的比例提成。经鉴定,肖某某刷单的金额约为 550万元。
被告人林某某与李某某(在逃)、何某某(在逃)、林某乙(在逃)、鞠某某(在逃)共同出资入股形成团队(矩星支付)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其占股12%。2019年6月-7月间被告人林某某等人利用拼多多平台的支付通道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将资金转移至各类赌博网站,以此抽成获利。同时该团队亦会注册店铺进行刷单,扮演中间商的角色,联系上下游的赌博团伙和拼多多店铺持有者,收取0.3%的手续费。过程中通过一名为“刘明钦”的银行卡,向上下游进行资金流转。被告人尤某某等人通过朵安通道以“炬星支付”的名义经拼多多平台刷单结算金额为32449322元。
被告人尤某某系林某某团队(矩星支付)的客服人员,负责装修店铺,与赌博平台联系,把店铺名称发给成都Peter(杨某某)。同时自己注册店铺,找黄某某、陈某某乙等人为团队注册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杨某某、肖某某、尤某某、林某某、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杨某某、肖某某、尤某某、林某某、贺某某利用网络支付接口,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八人系共同犯罪。代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杨某某、肖某某、尤某某、林某某、贺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贺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尤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梅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代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杨某某、肖某某、尤某某、林某某、贺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6张光盘)、硬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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