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鸠检刑诉〔2017〕294号
被告人代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芜湖市鸠江区,住芜湖市弋江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决定,于2017年8月25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9月8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住芜湖市鸠江区**小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决定,于2017年8月25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9月8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5日7时15分,芜湖市公安局官陡派出所接110指令称在芜湖市鸠江区新华联售楼部门口有车辆堵路。民警周某某、辅警戴某某着警服、携带单警装备及警用摄录设备开警车出警到新华联售楼部门口,发现新华联售楼部路口被人用车堵住。民警随后来到新悦都小区西门口,发现西门大门被一辆凯迪拉克轿车堵住。正当民警在现场了解情况时,凯迪拉克轿车车主代某某来到小区西门,将大门合上并拿出一个U型锁准备把大门锁住,民警周某某上前询问,被告人代某某不予理睬并继续锁门,民警周某某抓住U型锁制止其锁门的违法行为。代某某开始对民警进行辱骂并且拉扯民警,将民警周某某的警服撕破并抓伤了民警周某某的左臂以及手指,民警随后将其控制住并呼叫增援。增援民警宋某某、民警张某某、辅警孙某某到达现场后,开始对现场进行调查走访,新悦都小区业主高某某在现场用言语干扰民警正常执法。民警宋某某对其行为进行警告,但高某某拒不配合并继续用言语干扰民警执法。后民警口头传唤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高某某拒绝服从民警口头传唤,民警宋某某、民警张某某、辅警孙某某开始对高某某进行强制传唤,高某某激烈反抗并用捡到的签字笔朝民警乱挥,将辅警孙某某的小腿戳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书证:被告人的户籍材料、抓获经过、病例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谷某某、章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代某某、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高某某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蒋林
2017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1815539****)、高某某(1875640****、1875642****)现被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_起诉书正副本13份,量刑建议书13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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