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代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197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81994********,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兴文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组,农民,群众。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12月17日期间,被告人代某某在明知并非用于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先后用个人身份信息在本市西山区办理了昆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昆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昆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建材有限公司、昆明**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昆明**建材有限公司、昆明**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八家公司营业执照,在本市五华区办理了昆明**商贸有限公司、昆明**商贸有限公司、昆明**商贸有限公司、昆明**科技有限公司、昆明**网路科技有限公司、昆明**贸易有限公司六家公司营业执照,在本市官渡区办理了昆明**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在本市盘龙区办理了昆明**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并上述十六家公司其中的九家公司办理了对公账户后以出售给项某某(男,另案处理)后牟利。其中昆明**续商贸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及昆明**建材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已被他人用于电信诈骗。在部分公司对公账户被查封后,被告人代某某还按照项某某要求,前往银行办理了相关账户的注销手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内资企业登记表等;2.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及扣押清单、银行对公账户开立资料及流水、微信聊天记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在明知并非用于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将以个人名义办理的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出售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秀莲

检察官助理:可雨鑫

(院印)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叁册、光盘贰张、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