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住葫芦岛市建昌县**乡**村**组**号,2018年12月20日,代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湘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7日被临湘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代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吊销驾驶证。2019年1月,代某某以人民币1300元向办假证人员购买假A2驾驶证一本。2020年10月13日10时25分许,代某某携带该驾驶证,驾驶牌号为辽******号货车行驶至**路**段羊楼司收费站时,被临湘高支队民警例行检查时查获。被告人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驾驶证;2.户籍信息、线索来源和到案经过、驾驶证、照片、微信截图、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代某某供述与辩解;5.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买卖驾驶证后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娜妮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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