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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00000008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20201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大道****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销售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05日19时许,被告人代某某醉酒驾驶贵BQ7**4号小型越野客车沿钟山区汪家寨镇吴家寨村往那罗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汪家寨镇吴家寨村五组尚家坟(德宏北路施工路)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所驾车辆翻下路坎,造成车辆受损,及驾驶员代某某受伤、乘客王某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六盘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六)公(司)鉴(化)字【2019】1602号鉴定文书认定:代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128.8毫克/100毫升血;经六盘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代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贵州中一司鉴【2019】病鉴字第4314号鉴定文书认定:王某系心脏破裂出血及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某死亡证明、车辆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龙某某、胡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代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未按期检验、未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造成车辆受损、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代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未按期检验、未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造成车辆受损、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人民法院判处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明春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因伤情严重,在其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大道**锋**室家中休养;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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