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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17〕127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19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住所地海城市**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检察长批准,本院于2017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代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登记的蓝色五征牌正三轮农用机动车,沿海什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海城市王石镇英北村路段时,忽视行车安全,操作不当、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措施的安全距离与同向行驶的褚某某(被害人,男,卒年57岁)驾驶的马车追尾相撞,致褚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褚某某畜力车的马匹受伤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代某某逃逸。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褚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其胸部闭合性损伤,肺、肝、脾破裂,失血性休克是其死亡直接原因。经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代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褚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谅解书、赔偿协议书、收条、经济赔偿建议书、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乙、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鞍山市龙腾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接触部位勘验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万明东
检  察  员:  毕健宇

2017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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