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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现住建水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日,我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04时43分,被告人代某某持证驾驶牌照号为云G*****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S**S省道由元阳县方向驶往绿春县方向。行至元阳县境内S&&&S省道K**+***m处时,该车左侧车头与横过道路行人普某某发生相撞,造成行人普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代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普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发生事故后被告人积极报案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照灵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6938****;

2.移送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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