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公一科刑诉〔2015〕525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代某某驾驶云A****Ⅴ号“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经检验,该车车内后窥镜装置功能无效)在昆明市官渡区义路村村内道路由西向东倒车过程中,与行人刘某某身体相碰撞,致刘某某倒地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系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死亡)。在此事故中,被告人代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琳群
2015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66874****。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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